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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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40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018號)判決處罰金新台幣9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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