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六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5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58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年度偵字第106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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