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農民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9月20日,面額新臺幣28,941元,支票號碼第FAG0000000號支票乙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東久國際股份有│農民銀行苗栗分行│93年9月20日│28,941元│FAG0000000││││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