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信民 上列聲請人與 吉娜 即ALEJOBRIGIDAUSTARE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吉娜即ALEJOBRIGIDAUSTARE之居留證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之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