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203號原告 蔡其澋 被告 尹可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786號、103年度簡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1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
13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YAHOO!奇摩知識+」網站,回應原告以「匿名」發問「告訴乃論的舉證責任在誰?」文章,引發文字論戰,並經原告於同日11時40分留言表明其暱稱為「驚鴻照影」後,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不特定人所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網路留言版,以暱稱「敬 阿港伯 」為名(帳號為[email protected]),於102年4月21日15時07分刊登內容為「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婊哥檢察官」;102年4月23日16時29分刊登內容為「光看你這種『盧洨洨』的樣子,…因為不是你這頭驢說了算!」、同日16時34分刊登內容為「就辱你:EQ零蛋,IQ=笨蛋!」、「不告的話你就是小狗!」;102年4月26日10時20分刊登內容為「爛嘴泡一個!!痞樣就能囂張嗎?告不成你就是一條小狗!!你就等著當一條小狗吧!」;104年4月27日7時46分刊登內容為「妳以為你有『婊哥』檢察官?」、「妳就是專門吃這種狗屎的人!」、「患了失心瘋的女人浪費資源的」;同日7時58分刊登內容為「報案遞狀的時候,別忘了告訴妳的『婊哥』」、「就傲玩妳這種EQ零蛋、1Q不足的傻女人!!」;同日8時29分刊登內容為「傲玩妳這種EQ零蛋、1Q不足的傻女人,也是一種樂趣。」;同日8時35分刊登內容為「就算妳有『婊哥』警察或有『婊哥』檢察官…除非妳還有『婊哥』法官,為了妳的『婊』恐龍一下,還是判不了我的刑啦!!」;同日9時31分刊登內容為「現在網路上,有這種人:專門在網路上行言與挑釁,然後在對方失去控制口出惡言時,就透過其私人關係~與不肖的警察替他「小事化大」的處理,甚至是違法違規的幫這種人辦案,於送上法院時:這種人就專門用『以刑逼民』的手法來敲詐與勒索。」等語。另被告再以暱稱「閒雲」為名(帳號為[email protected]),於102年4月27日21時58分刊登內容為「雖然發問的她是狹心的頤指氣使,您佬火氣不嫌太大喔?就像:一條母狗並非對著你吠,但你卻用打狗棒去挑攪狗嘴…討狗吠吻。而你卻還用打狗棒下重手打這條母狗…」等語,而以意指原告為「爛嘴泡」、「痞樣」、「失心瘋的女人」、「EQ零蛋、1Q不足的傻女人」、「婊子」、「狗」、「母狗」等文字,公然侮辱藉由暱稱為「驚鴻照影」表徵其人格之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在雅虎網路知識論壇之社會評價。
㈡次查,被告於上開網路上以一連串粗鄙低俗之文字公然辱罵
原告後,又多次於其他多位網友發問之問題中利用知識+暱稱「 敬阿港伯 」帳號以回答或發表意見之方式張貼其辱罵原告文章之網址到處散撥告知不特定網友前來觀看其如何辱罵羞辱原告。被告上揭所為犯行事實俱在,已令原告羞辱至無法復加,被告目無國法、囂張猖狂之態度更是令原告實難原諒。被告雖狡辯其不懂法律,僅是罵暱稱而已,本案應按比例原則判決云云,惟其常回答其他網友法律問題,且所稱之暱稱從偵查卷中可以看出就是原告本人,大部分網友也都知道暱稱即是原告本人,被告沒有悔過也沒有認錯,並不適用比例判決的。原告因被告一直罵始為提告,而產生交通費及工作損失,這些損失是因被告而起,其應負責。
㈢綜上,被告在「奇摩知識+」網站上連續張貼上述粗鄙低俗
之文字,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之精神至感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訴訟期間交通往來及薪資損失費用共計16,961元,並請求判令被告在「奇摩知識+」網站上張貼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⑴名譽受損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
⑵交通費部分:①地檢署偵查期間開庭一次,原告因腳傷行動
不便且家人擔心被告對原告不利,故由原告母親陪同前往開庭,兩人從高雄至臺中往返之所有交通費用共2,429元(計算式:左營至臺中高鐵車票2張,共1,115元;臺中至高雄台鐵車票2張,共704元;高鐵烏日站至臺中火車站區間車車票2張,共30元;原告住家至左營高鐵站來回計程車費用約400元;臺中火車站至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回計程車費用約180元。)。②本案進入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原告尚需前往臺中開庭至少2次(程序準備庭及辯論庭),本件民事庭開庭至少1次。故原告至少還要前往臺中開庭3次之交通費用約9,960元(計算式:左營至臺中3次往返之高鐵車票各2張共7,740元;高鐵烏日站至臺中火車站區間車車票2張6次,共180元;原告住家至左營高鐵站來回計程車費用約1,200元;臺中火車站至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回計程車費用約540元。)。其中上開左營至臺中開庭往返3次之交通費用:原告需購全票860元,陪同開庭之家人可購敬老票430元,則共計7,740元【(860元+430元)×6=7,740元】。
⑶薪資損失部分:原告之底薪為32,000元,每月工作日約21天
。故每日之底薪約1,524元(未加計請假開庭造成之業績獎金收入),原告為本案訴訟至少尚須請假開庭3次,因此造成1,524×3=4,572元之薪資損失。
㈣聲明:⑴被告應賠償原告516,96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及其他因本案求償所生之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被告侮辱的是暱稱,不是原告,且在網路上只回答被告熟悉的法律領域。原告提出的資料也是片面的。另從過去刑事上被告不作任何辯解是因為已經造成事實,也看到原告的母親到庭,僅是希望速審速決。關於名譽受損的損害賠償部分,原告應提出50萬元精神損失的證明,例如醫生證明,也希望法院審酌網路上的匿名和真名的比例原則來認定賠償金額,本件原告求償50萬元。至於原告所請求之交通費及薪資損失的部分,在偵查時送調解前,被告是願意負擔的,但調解不成後,被告認為這純是原告個人意願,已無賠償必要。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因不滿原告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以「匿名」所張貼「告訴乃論的舉證責任在誰?」文章中發表之言論,又原告於102年4月21日11時40分2秒已留言表明其暱稱為「驚鴻照影」,被告仍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人均能瀏覽之上開網頁,以暱稱「敬阿港伯」、「閒雲」回應如附表所示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文字,而以此方式辱罵暱稱為「驚鴻照影」之人,嗣經原告提出告訴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以103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317號及103年度簡上字第400號判決被告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事件卷宗(含偵卷)查閱屬實,而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著有判例。是所謂之名譽,乃指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查,本案原告曾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以前揭「驚鴻照影」之暱稱張貼多篇文章、留言,並有40名粉絲,且曾與暱稱「冬季」之使用者聯繫並告知真實姓名,參以原告亦使用暱稱「驚鴻照影」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從事交易,而買家在交易成功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姓名、聯絡電話等資,即透露其身份為特定人知悉等情,此據原告於上開刑事偵訊時 陳明 在卷,並有原告所提出其在「YAHOO!奇摩知識+」之個人檔案、與暱稱「冬季」之人聯繫資料及「YAHOO!奇摩拍賣」交易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見103年度偵字第11745號卷第46-51頁),應可認被告於不特定人均能瀏覽之上開網頁內回應如附表所示文字,已足使「YAHOO!奇摩知識+」、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管理者及使用者等多數人可得推知被告所指,即係在該網站內使用「驚鴻照影」暱稱之特定人即原告,並達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程度,且其所張貼「婊哥」、「鱸洨洨」、「你這頭驢」、「EQ零蛋,IQ=笨蛋」、「小狗」、「爛嘴泡」、「痞樣」、「妳就是專門吃這種狗屎的人」、「失心瘋的女人」、「EQ零蛋、IQ不足的傻女人」、「母狗」等文字,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顯屬侮辱之文字。故被告辯稱其侮辱的是暱稱,不是原告,只是回答伊熟悉的法律領域云云,顯是矯飾之詞,自難採信。是而,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之社會評價因而受到貶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應足採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之言詞、貼文公然侮辱、誹謗原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足見被告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有據。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具有信託、保險、證券、期貨等業務員專業證照,現任證券公司之業務襄理,其名下有土地1筆、汽車1部、投資數筆,於101年度有所得90幾萬元,於102年度所得60幾萬元;被告則為碩士畢業,目前無固定工作,且查其名下有汽車1部,於101年度有薪資所得30幾萬元,於102年度有所得10幾萬元,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原告之證書數份、被告於戶政機關之基本資料、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且參酌被告僅因不滿原告於網站所發表之文章、言論,即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多數人得瀏覽之上開網頁,張貼內有「婊哥」等侮辱原告之文字,貶損原告之名譽,均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侵害情節可議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上損害賠償4萬元部分應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多數人得瀏覽之上開網頁,張貼內侮辱原告之文字,固足貶損原告之名譽,但原告未加說明被告有應在「奇摩知識+」網站上張貼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之理由,況本院已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故本院認原告請求登報道歉,顯非適當及必要,應予駁回。至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行為發生訟累,因此須支出開庭往來之交通費2429元、7740元及無法上班請假之薪資損失4,572元部分,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無從認有直接因果關係之存在,是原告此一部分縱有損失,被告亦無賠償之義務,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之請求,於法顯然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屬未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03年8月4日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有被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簽名已收到繕本之日期戳章可憑(見10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刑事卷第1頁),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並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郁慈附表:
┌──┬──────┬────┬────────────────────┐│編號│時間│使用暱稱│張貼文字內容│├──┼──────┼────┼────────────────────┤│1│102年4月21日│敬阿港伯│至於你宣佈你的匿稱後說你要對那位 桀驁 的專│││15時7分52秒││家提告公然侮辱....先考慮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婊哥檢察官.....│├──┼──────┼────┼────────────────────┤│2│102年4月23日│敬阿港伯│如果你告她誣告...告得成喔??光看你這種『│││16時29分14秒││鱸洨洨』的樣子,就知道你告她誣告的官司一│││││定會輸:因為不是你這頭驢說了算!│├──┼──────┼────┼────────────────────┤│3│102年4月23日│敬阿港伯│~就辱你:EQ零蛋,IQ=笨蛋!│││16時34分39秒││~不告的話你就是小狗!│├──┼──────┼────┼────────────────────┤│4│102年4月26日│敬阿港伯│爛嘴泡一個!!痞樣就能囂張嗎?告不成你就是│││10時20分32秒││一條小狗!!你就等著當一條小狗吧!!│├──┼──────┼────┼────────────────────┤│5│102年4月27日│敬阿港伯│妳以為你有「婊哥」檢察官?你以為你想怎怎│││7時46分3秒││麼樣就怎麼樣??勸你別只「單向的」去相信網│││││路「網路上暱稱罵人被告成立的例子」那叫做│││││:「那種網路可以看的話,狗屎就可以吃了」│││││,而妳就是專門吃這種狗屎的人!..........│││││警察不會為了你來啟動「查尋重大罪犯」的機│││││制來找我,嘿!嘿!嘿!警察更會為了一個患了│││││失心瘋的女人浪費資源的!!│├──┼──────┼────┼────────────────────┤│6│102年4月27日│敬阿港伯│報案遞狀的時候,別忘了告訴妳的「婊哥」..│││7時58分31秒││就傲玩妳這種EQ零蛋、IQ不足的傻女人!!│├──┼──────┼────┼────────────────────┤│7│102年4月27日│敬阿港伯│傲玩妳這種EQ零蛋、IQ不足的傻女人,也是一│││8時29分53秒││種樂趣。│├──┼──────┼────┼────────────────────┤│8│102年4月27日│敬阿港伯│就算妳有「婊哥」警察或有「婊哥」檢察官硬│││8時35分││是啟動「十大槍擊要犯」的規格,把我找出來│││││,光是刑法第310條與第311條也定出「不罰」│││││條款,除非妳還有「婊哥」法官,為了妳的「│││││裱」恐龍一下,還是判不了我的刑啦!!│├──┼──────┼────┼────────────────────┤│9│102年4月27日│閒雲│雖然發問的她是狹心的頤指氣使,您佬火氣不│││21時58分38秒││嫌太大喔?就像:一條母狗並非對著你吠,但│││││你卻用打狗棒去挑攪狗嘴....討狗吠呦。而你│││││卻還用打狗棒下重手打這條母狗....這看在一│││││個愛護動物的人的眼裡,是會很不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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