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達
徐榮政陳沛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榮政、陳沛柔、徐文達3人因經濟狀況不佳,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所涉恐嚇取財部分,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以103年度上易字第842號判決有罪確定)之犯意聯絡,先後加入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其中1人綽號「阿弟」)所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緣該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以在賽鴿放飛路徑上架設鳥網,使賽鴿中網後予以補抓之方式,於附表編號1至3、4(與5、6、15,以時間先後陳列)、8(與
7、9係同日)、10、11(與34、35係同日)、12、13、14、21(與16至20、22至23、31至33均係同日)、24(與25同日)、29(與26至28、30均係同日)、36至39所示之竊盜時間,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鴿主 羅文宏何俊宏許金祥張順源江勝全廖文樹陳明志朱國楠侯佑澂黃金鍾孫停 七、 陳金田劉祖蔭劉文峯鍾志章黃惠仁廖俊傑莊仁海翁連章吳福仁李良彥陳明智蘇海信 、王 蘇秀麗鄭仁凱張文明溫伯祥曾榮山徐志昌張慶豐蔡景寬蘇振展林秋基賴金輪蘇清標傅國清黃德員江得村 等人之賽鴿得手,並於取得賽鴿腳環所留載有上開被害鴿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後,即通知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徐榮政,由被告徐榮政駕駛其不知情之胞姊 徐芳玲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由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羅文宏等38人遭恐嚇時間,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或其他不詳門號,撥打電話予羅文宏等38人,分別向其等恫稱:鴿子在我們手上,必須匯款才放回鴿子等語,並發送含有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蒐集之 張志瑋古志瑋徐奕偉傅銘威李秀英劉淑貞潘明森劉彥辰曾冠皓陳柏誠 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戶名、帳號之簡訊內容予羅文宏等38人(上10人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735號案偵辦),致使羅文宏等38人均因畏懼辛苦訓練之賽鴿遭殺害,而聽從對方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其中編號10號及31號之被害人黃金鍾先後遭該集團擄鴿勒贖2次)。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確定羅文宏等38人已匯款後,即通知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陳沛柔,被告陳沛柔再轉知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徐文達,由被告徐文達持前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駕駛不知情之被告陳沛柔胞妹 陳盈錡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騎乘被告陳沛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分次前往臺中市或 苗栗 縣市內ATM提款機提款,並將領得款項交予被告陳沛柔。被告陳沛柔扣除其與被告徐文達共同應得之報酬即領得金額百分之5(再由被告陳沛柔、徐文達平分該百分之5)後,再將其餘現金交予被告徐榮政,被告徐榮政復扣除其應領之薪水(即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將所餘現金均交予不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 嗣為 警於民國102年7月22日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前,將被告徐文達拘提到案,並在該處扣得曾冠皓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商銀)存摺1本,以及被告徐文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紙口罩1個、黑色手機套1個、帽子3頂、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銀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及1萬1500元,另在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扣得被告徐文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上衣6件、褲子2件;復於同日11時4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0○0號旁約100公尺處之鴿舍內,拘提被告陳沛柔、徐榮政到案,並在該處扣得李秀英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2本、陳柏誠之玉山銀行存摺1本,以及被告陳沛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6萬5500元及被告徐榮政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4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無線電對講機2支、便條紙3張、記帳單、對帳單各1張、鴿車聯絡電話2張,另在苗栗縣苗栗市○○路○段○○巷○號扣得被告陳沛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提款單5張(警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在鴿舍扣案,係屬誤載)及6萬3300元款項,而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徐榮政、陳沛柔、徐文達3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榮政、陳沛柔、徐文達3人被訴於102年間,加入上開擄鴿勒贖集團,而由該集團人員分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負責架設鳥網捕捉鴿子,蒐集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將該等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予被告徐榮政,被告徐榮政再交給被告陳沛柔,被告陳沛柔復將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給被告徐文達,另由該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搭乘被告徐榮政之自小客車,沿途撥打電話給鴿主,恐嚇鴿主若不付款將殺害鴿子等情,致鴿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待確定匯款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通知被告陳沛柔,被告陳沛柔再轉知被告徐文達,由被告徐文達持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前往臺中市或苗栗縣市任1臺ATM提款機提款。被告徐文達領得款項後交給被告陳沛柔,被告陳沛柔扣除其與被告徐文達共同應得之款項(即領得金額之百分之5),再將其餘現金交給被告徐榮政,被告徐榮政復扣除其應領之薪水(即每日3000元)後,即將所餘現金交給該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13日提起公訴,於102年9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774號刑事案卷可稽,於前開起訴書內已載明被告3人所加入之擄鴿勒贖集團係由該集團成員分工,由部分集團成員負責竊盜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羅文宏等人所有之賽鴿,惟該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本件公訴於104年3月12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104年4月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7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就上開竊盜部分漏未判決部分,應另行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附表】┌──┬──────┬─────┬────┬────┬────┬───────┐│編號│被害人即鴿主│竊鴿時間│遭恐嚇取│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財時間││(新臺幣││││││││)││├──┼──────┼─────┼────┼────┼────┼───────┤│1│羅文宏│102年4月19│102年4月│102年4月│3,000元│張志瑋申辦之臺││││日下午1時│19日│19日下午││灣中小企銀 太平 ││││前之某時││1時許││分行帳戶號碼47││││││││000000000號帳│├──┼──────┼─────┼────┼────┼────┤戶││2│何俊宏│102年4月25│102年4月│102年4月│8,000元│││││日中午12時│25日│25日中午│(分6,00│││││44分前某時││12時44分│0元、2,│││││││許│000元2││││││││筆匯出)││├──┼──────┼─────┼────┼────┼────┤││3│許金祥│102年5月2│102年5月│102年5月│3,000元│││││日下午2時│2日中午│2日下午2││││││19分前某時│12時許│時19分許│││││││││││├──┼──────┼─────┼────┼────┼────┤││4│張順源│102年5月7│102年5月│102年5月│4,530元│││││日中午12時│7日中午│7日下午1││││││前某時│12時許│時41分許│││││││││││├──┼──────┼─────┼────┼────┼────┤││5│江勝全│102年5月7│102年5月│102年5月│3,535元│││││日下午1時│7日下午1│7日下午2││││││前某時│時許│時8分許│││││││││││├──┼──────┼─────┼────┼────┼────┤││6│廖文樹│102年5月│102年5月│102年5月│4,020元│││││7日下午2│7日│7日下午2││││││時17分前某││時17分許││││││時│││││├──┼──────┼─────┼────┼────┼────┼───────┤│7│陳明志│102年5月│102年5月│102年5月│6,010元│古志瑋申辦之華││││26日下午│26日下午│26日││南商銀西豐原分││││1時前某時│1時許│││行帳戶號碼4032││││││││00000000號帳戶│├──┼──────┼─────┼────┼────┼────┤││8│朱國楠│102年5月26│102年5月│102年5月│7,010元│││││日上午11時│26日上午│26日││││││前某時│11時許││││││││││││├──┼──────┼─────┼────┼────┼────┤││9│侯佑澂(由楊│102年5月26│102年5月│102年5月│8,010元││││淇伊匯款)│日下午2時│26日下午│26日││││││前某時│2時許││││││││││││├──┼──────┼─────┼────┼────┼────┼───────┤│10│黃金鍾│102年3月23│102年3月│102年3月│4,000元│徐奕偉申辦之彰││││日中午12時│23日中午│23日中午││化銀行苗栗分行││││前某時│12時許│12時24分││帳戶號碼574151││││││許││00000000號帳戶│├──┼──────┼─────┼────┼────┼────┤││11│ 孫停七 │102年3月26│102年3月│102年3月│5,005元│││││日中午12時│26日中午│26日下午││││││前某時│12時許│3時7分許│││││││││││├──┼──────┼─────┼────┼────┼────┤││12│陳金田│102年3月28│102年3月│102年3月│7,000元│││││日下午2時│28日下午│28日下午││││││前某時│2時許│4時3分許│││││││││││├──┼──────┼─────┼────┼────┼────┤││13│劉祖蔭│102年3月29│102年3月│102年3月│3,000元│││││日上午10時│29日上午│29日上午││││││前某時│10時許│11時39分││││││││許│││├──┼──────┼─────┼────┼────┼────┤││14│劉文峯│102年4月2│102年4月│102年4月│5,000元│││││日中午12時│2日中午│2日下午4││││││前某時│12時許│時30分許│││││││││││├──┼──────┼─────┼────┼────┼────┤││15│鍾志章│102年5月7│102年5月│102年5月│3,541元│││││日下午1時│7日下午1│7日下午2││││││50分前某時│時50分許│時37分許│││││││││││├──┼──────┼─────┼────┼────┼────┤││16│黃惠仁│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5,002元│││││日中午12時│24日中午│24日下午││││││30分前某時│12時30分│2時5分許│││││││許││││├──┼──────┼─────┼────┼────┼────┤││17│廖俊傑│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6,015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2時11分││││││││許│││├──┼──────┼─────┼────┼────┼────┤││18│莊仁海│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7,011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2時16分││││││││許│││├──┼──────┼─────┼────┼────┼────┤││19│翁連章│1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6,012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2時16分││││││││許│││├──┼──────┼─────┼────┼────┼────┤││20│吳福仁│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5,500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2時19分││││││││許│││├──┼──────┼─────┼────┼────┼────┤││21│李良彥│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5,020元│││││日中午12時│24日中午│24日下午││││││前某時│12時許│2時31分││││││││許│││├──┼──────┼─────┼────┼────┼────┤││22│陳明智│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5,030元│││││日下午1時5│24日下午│24日下午││││││0分前某時│1時50分│2時35分│││││││許│許│││├──┼──────┼─────┼────┼────┼────┤││23│蘇海信│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6,013元│││││日中午12時│24日中午│24日下午││││││前某時│12時許│2時42分││││││││許│││││││││││├──┼──────┼─────┼────┼────┼────┼───────┤│24│ 王蘇秀麗 │102年4月30│102年4月│102年4月│4,000元│傅銘威申辦之渣│││(由 王寶 │日下午1時│30日下午│30日下午││打銀行苗栗分行│││ 慧匯款 )│前某時│1時許│1時44分││帳戶號碼050210││││││許││00000000號帳戶│├──┼──────┼─────┼────┼────┼────┤││25│鄭仁凱│102年4月30│102年4月│102年4月│6,000元│││││日下午1時│30日下午│30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1時19分││││││││許│││├──┼──────┼─────┼────┼────┼────┤││26│張文明│102年4月29│102年4月│102年4月│5,000元│││││日下午2時│29日下午│29日下午││││││前某時│2時許│2時58分││││││││許│││├──┼──────┼─────┼────┼────┼────┤││27│溫伯祥│102年4月29│102年4月│102年4月│4,000元│││││日下午2時│29日下午│29日下午││││││前某時│2時許│2時49分││││││││許│││├──┼──────┼─────┼────┼────┼────┤││28│曾榮山│102年4月29│102年4月│102年4月│4,500元│││││日下午1時│29日下午│29日下午││││││前某時│1時許│1時54分││││││││許│││├──┼──────┼─────┼────┼────┼────┤││29│徐志昌│102年4月29│102年4月│102年4月│5,000元│││││日中午12時│29日中午│29日下午││││││前某時│12時許│1時57分││││││││許│││├──┼──────┼─────┼────┼────┼────┤││30│張慶豐│102年4月29│102年4月│102年4月│4,001元│││││日中午12時│29日中午│29日中午││││││前某時│12時許│12時43分││││││││許│││││││││││├──┼──────┼─────┼────┼────┼────┼───────┤│31│黃金鍾│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4,000元│李秀英申辦之第││││日下午2時│24日下午│24日││一商業銀行東勢││││前某時│2時許│││分行帳戶號碼42││││││││000000000號帳││││││││戶│├──┼──────┼─────┼────┼────┼────┤││32│蔡景寬│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3,000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前某時│1時許││││││││││││││││││││├──┼──────┼─────┼────┼────┼────┤││33│蘇振展│102年5月24│102年5月│102年5月│3,020元│││││日下午1時│24日下午│24日││││││前否時│1時許││││││││││││├──┼──────┼─────┼────┼────┼────┼───────┤│34│林秋基│102年3月26│102年3月│102年3月│7,012元│劉淑貞申辦之渣││││日下午1時│26日下午│26日下午││打銀行大湖分行││││前某時│1時許│4時10分││帳戶號碼602070││││││許││6681號帳戶│├──┼──────┼─────┼────┼────┼────┤││35│賴金輪│102年3月26│102年3月│102年3月│5,010元│││││日中午12時│26日中午│26日下午││││││前否時│12時許│2時27分││││││││許│││├──┼──────┼─────┼────┼────┼────┼───────┤│36│蘇清標│102年7月21│102年7月│102年7月│4,510元│潘明森申辦之渣││││日上午11時│21日上午│21日上午││打銀行苗栗分行││││30分前某時│11時30分│11時59分││帳戶號碼050200│││││許│許││00000000號帳戶│││││││││├──┼──────┼─────┼────┼────┼────┼───────┤│37│傅國清│102年7月18│102年7月│102年7月│5,000元│劉彥辰申辦之合││││日上午10時│18日上午│18日││作金庫中壢分行││││31分前某時│10時31分│││帳戶號碼016087│││││許│││0000000號帳戶│││││││││├──┼──────┼─────┼────┼────┼────┼───────┤│38│黃德員│102年5月9│102年5月│102年5月│3,530元│曾冠皓申辦之渣││││日上午11時│9日上午│9日中午││打銀行新社分行││││前某時│11時許│12時43分││帳戶號碼017200││││││許││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39│ 江德村 │102年7月16│102年7月│102年7月│2,500元│陳柏誠申辦之玉││││日下午1時│16日下午│16日││山銀行永康分行││││前某時│1時許│││帳戶號碼023396││││││││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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