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正鳳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美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陳鐘奇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
㈡、請提出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陳鐘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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