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元。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一年促字第一七一0號支付命令事件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分別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及判決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訴訟費用各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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