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八百七十六元、郵票費一千二百九十元、現場勘驗之差旅費七百五十元、測量費一萬二千零九十五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一十二元在內,共計為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三元,應由相對人如數賠償原告。至於原告聲請狀另列舉他案郵票費、假處分裁判費、取得證據所需費用等,即非本件應確定之訴訟費用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