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魏珮芝 輔佐人 蕭有宏 被告 徐晉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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