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債權人 林日祥 上列債權人林日祥因與債務人亡 陳資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日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主管機關查明系爭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亡陳資光有無為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並向本院陳明查詢結果暨陳報相關證明文件。
二、該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