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外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0號被告林敏沄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外套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乃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又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外套1件,確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