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信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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