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迪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8號、103年度偵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參瓶(驗前總毛重陸拾柒點捌陸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參拾玖點參拾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在臺中市○區○○街○○○號13樓之45號,查獲被告涉犯持有與販賣毒品案件無關之液態毒品3瓶(驗前總毛重67.86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39.39公克)。其持有該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2月1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5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之液態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2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楊迪年持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2月1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5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按。而扣案之上開液態毒品3瓶(驗前總毛重67.86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39.39公克),經檢驗亦含有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見102年度偵字第23102卷第67頁)。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液態毒品3瓶(驗前總毛重67.86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39.39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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