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1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丁○○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
庚○○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後:
一、被繼承人己○○之父親 陳金碇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庚○○、丙○○分別為被繼承人己○○之媳、婿,並無繼承權,聲明狀當事人欄中關於其等稱謂「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之「兼」字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