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離婚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非財產損害賠償裁判費為新台幣20,800元,合計新台幣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后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