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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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96年11月4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第2219號│偵第2219號│偵第349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93│96年度訴字第1493│96年度訴字第19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97年3月7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93│96年度訴字第1493│96年度訴字第1906││││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3月31日│││日期││││├───┴──┼────────┴────────┼────────┤│備考│96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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