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0號原告 胡冠杰 被告 張凱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