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丞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國丞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國丞為告訴人 郭娜羽 之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因洽談離婚而有糾紛。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接其女兒尤○婷放學時,告訴人即與尤○婷一同搭乘被告駕駛之車輛,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將球棒從副駕駛座之腳踏墊拿出後,丟在副駕駛座上,並對告訴人恫稱:「我把你家處理掉之後,你就看得到了」、「怎樣就是會怎樣啦,應該要斷手斷手還是會死人都沒有關係啦」等語,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再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該罪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從而,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故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認定被告之恐嚇犯行。職故,被告之言語、舉動等,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為該言語、舉動等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及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坦承有口出上開言詞及確實有球棒放在副駕駛座、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錄音譯文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坦認有於上揭時、地,將球棒放在副駕駛座,以及口出上開言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當時我與告訴人的關係處於緊張的狀態,我表示不想在孩子面前講我們的事情,告訴人還是一直要講並以手機側錄、用一些話來刺激我,我才有上開動作及言語,目的只是表達我的憤怒、制止告訴人不要再講話而已,沒有要恐嚇的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兩人因婚姻發生嫌隙而屢生爭執,被
告於前開時、地,在接送渠等子女尤○婷回家之過程中與告訴人在車上發生爭執,被告遂將球棒取出放在副駕駛座,復對告訴人口出「我把你家處理掉之後,你就看得到了」、「怎樣就是會怎樣啦,應該要斷手斷手還是會死人都沒有關係啦」等語之情事,為被告所坦認,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錄音譯文、LINE訊息截圖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固可認定。
㈡而於111年2月16日下午3時許,在被告與告訴人見面前,渠
等有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訊息(見偵字第47至49頁、本院卷第77至79頁之訊息內容截圖),可見斯時被告已對告訴人及其家人多有不滿,更明確表明拒絕告訴人前來一同接送子女,復由二人之訊息內容,亦未見尤○婷將可能發生任何危害之狀況,告訴人不顧被告之反對,仍然上了被告所駕駛、搭載尤○婷之車輛;進而被告與告訴人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對話,期間被告確曾將球棒取出放置在副駕駛座(見偵卷第43至45頁之錄音譯文),此亦為被告所坦認,惟通觀附表二、三之對話內容,足認當時係告訴人在尤○婷同車在場之情形下,執意與被告談論渠等婚姻、子女之問題,被告一再表示不願意談,告訴人猶緊緊追問,其後被告固有回以:「我把你家處理掉之後,你就看得到了(台語)」等語,但告訴人隨即質問:「處理掉是什麼意思?」,被告始再對告訴人說:「要讓我親自出面處理就是這樣啦,一直不想管你家而已啦,你當作後面做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喔(台語)」等語,告訴人仍不罷休,又再問:「不是,處理掉是什麼意思?」,被告遂回以:「會怎樣就是會怎樣啦,應該要斷手斷腳還是會死人都沒有關係啦,這樣你聽懂沒有啦(台語)」等語,由此等過程觀之,被告前開所為取出球棒放在副駕駛座、口出處理告訴人及其家人甚至表示「應該要斷手斷腳還是會死人都沒有關係」等語,顯係出於氣憤、一時情緒之宣洩,企圖制止告訴人繼續在子女面前提及渠等婚姻、子女之問題,而非主觀上有何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目的,而為加惡害意旨之通知,則被告前開所辯,即非無憑,堪以採信;況由附表二、三所示對話內容,未見告訴人有何驚惶、恐懼之反應,自無從僅以事後告訴人報案或偵查中稱對被告前開舉動及言語感到恐懼、害怕等語(見偵卷第37至39頁、第94頁),即認告訴人確因此心生畏懼。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有為公訴意旨所為之舉動及言語,然本院認被告主觀上並無以惡害通知告訴人之故意,告訴人亦無心生畏怖,被告所為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則既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附表一:
發話方訊息內容郭娜羽你接○婷?尤國丞對郭娜羽我也要去等我尤國丞不用你上你的班不是不能請假跟屁最好不要惹我如果妳想你家早點出事在跟啊郭娜羽我只是想一起接○婷啊尤國丞我沒打算跟你們好好說不能請假接屁要玩背後搞事就要玩的起郭娜羽我之前說年底尤國丞你最好給我回去郭娜羽我跟你一起接尤國丞你要你家出事嗎?郭娜羽我為何不能跟你一起接尤國丞不用談了你家會有事最好馬上給我走郭娜羽我跟你一起坐車回去就好了啊尤國丞不走我馬上回你家郭娜羽我跟你一起坐車回去尤國丞要玩嗎?郭娜羽你火氣那麼大我會擔心○婷啊尤國丞你自己選郭娜羽我就跟你一起坐車我也不會吵鬧啊尤國丞的別怪我不客氣不走是嗎?郭娜羽我不會吵鬧一起坐車而已尤國丞好我馬上去你家妳沒機會了小孩送上車我安頓完你就知道附表二:
發話方對話內容郭娜羽那我也跟你說我回家好好跟你談阿尤國丞我沒有要跟你談郭娜羽為什麼?尤國丞我沒有要跟你講任何事情(台語)郭娜羽可是小孩也是我生的阿,我就沒有權利可以講話嗎?尤國丞要怨去怨你家啦,不用怨我(台語)郭娜羽關我家有什麼關係,那我家的事情跟我又有什麼關係?尤國丞不用怨我啦(台語)(尤國丞手往座位底下拿球棒)(尤國丞將球棒用力丟往副駕駛座)再玩嘛,來阿(台語)(尤○婷大哭)郭娜羽你不要這樣子啦尤國丞(對尤○婷說)沒有你的事郭娜羽 婷婷 !婷婷!沒事啦你說的話我都沒有說不耶尤國丞(對尤○婷說)你等下在舅公家等我郭娜羽沒事,婷婷尤國丞(對尤○婷說)晚一點 小蓮 阿嬤會來接你我跟你講過我不想再小孩面前講這些事情(台語)郭娜羽可是你不願意跟我談阿尤國丞我不想要跟你講,你就給我選擇簽或不簽這樣而已,其他我不想要跟你講(台語)郭娜羽可是小孩也是我生的阿,你直接叫我簽一簽就滾,你覺得這樣我會答應嗎?尤國丞你家敢管事情,你就沒有權利跟我講任何條件(台語)郭娜羽我跟你講,我家沒有管你什麼事情耶,請假的事情我也是跟你講了阿,年底沒假,是年底尤國丞沒有我的事情(台語)郭娜羽已經跟你解釋過了不是嗎?尤國丞你想我會聽嗎(台語)?郭娜羽那為什麼不聽?那是真的阿尤國丞我忍你5年了啦(台語)郭娜羽可是我解釋的事真的,那為什麼不聽?尤國丞我就跟你講我忍你5年了,我忍你5年了(台語)附表三:發話方對話內容尤國丞去牽機車啦,有什麼事情吼,叫你家裡的人全部在你家等我,我小孩用好,我自然會回去跟你們講啦(台語)我出面講就沒有那麼好講了啦(台語)郭娜羽那我問你尤國丞我不想要給你問(台語)郭娜羽我回家之後,你 昱婷 安頓好,我什麼時候才可以看到昱婷尤國丞我把你家處理掉之後,你就看得到了(台語)郭娜羽處理掉是什麼意思?尤國丞要讓我親自出面處理就是這樣啦,一直不想管你家而已啦,你當作後面做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喔(台語)郭娜羽不是,處理掉是什麼意思?尤國丞會怎樣就是會怎樣啦,應該要斷手斷腳還是會死人都沒有關係啦,這樣你聽懂沒有啦(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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