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上當事人因與 許景忠許菊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410,000元(計算式:2,500×《46+118》=41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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