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字第4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守真 相對人即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守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人之聲請,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