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乙○○
甲○○
樓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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