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王頌儀

蘇尤如

被告 陳美嘉

陳麒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應增加理由欄關於「本件因被告陳美嘉有新址、未合法送達,故裁定再開辯論」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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