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72號
聲請人 張志鴻
相對人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貸未償還,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地位為「新竹縣○○鄉○○村○○街0巷0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