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請人緯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宏 相對人東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張榮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靖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