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姵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姵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姵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姵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104年10月13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1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9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105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12日│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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