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上訴人 邱細竹
之28號被上訴人 邱榮妹
之7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妹間因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邱細竹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訴訟利益)計新台幣6,96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所認定之訴訟標的金(價)額(訴訟利益)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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