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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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陳順卿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鎮仁
鄭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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