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羅世富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8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