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楊傳藝
楊淑芬 蔡依昕 被告 王秉儒
王惠絹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91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