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許家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