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他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抗字第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103年度民他訴字第2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