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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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玉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如為公司,請提出公司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