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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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葦遠陳永維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葦遠、陳永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軒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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