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9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眷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694號聲請人 王子萍 (即 王力生 之繼承人)
謝彩雲 (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祥 (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慶 (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蕙 (即王力生之繼承人)楊 王家英 (即王力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274條之1規定可明,並經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眷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19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後,聲請人先後提起多次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最後一次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3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13、14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主張:本院102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謂「本院101年度裁字第426號裁定並非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14號裁定之再審前裁判」等語,並無法令依據,且二者係訴訟標的相同之同一案件,都是本案再審前裁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自行迴避,原確定裁定未予指摘,顯錯誤適用法規;又原審法院101年度再字第61號再審判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言詞辯論,亦未說明不舉行言詞辯論之理由,該判決顯屬違背法令;本案訴訟標的是相對人故意捏造「核配眷舍」予王力生之事實,係屬違法濫權等語。經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許金釵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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