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甲○○
3弄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
二、兩造於大陸之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志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甲○○
3弄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
二、兩造於大陸之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