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辛○○被上訴人即原告戊○○
己○○甲○○乙○○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111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92,200元(占用之土地:①1972-11地號,4平方公尺,②1973-29地號,3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