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度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乙○○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連警刑字第0950008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承裝強力膠供吸食所用之塑膠袋壹拾壹只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
㈡地點: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地下停車場。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證人甲○○、丙○○於警詢之證述。
㈡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扣案物品。
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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