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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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4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謝鎚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厲明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厲明明(民國00年0月00日生,92年11月20日死亡)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且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指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該處函文、被繼承人乙紙可稽,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即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無庸法院再行選任,故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條。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