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十樓C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起訴時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應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十四號判決附件所○○○鄉○○○○○段九三之一地號土地中ABCDEFGHIJA、面積四三八‧五三平方公尺為其所有,因該筆土地尚無登記資料,故原告提出相鄰之土地即北二三劃測段一一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據以核定訴訟費用。
三、惟原告請求土地之價額應以所得利益核徵,即四三八‧五三平方公尺乘二七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應為一、一八四、0三一元,訴訟費用應為一二、七八一元;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誤以一一0地號土地價額(一三八二‧七二平方八公尺乘二七00元)核定訴訟費用為三八、0二六元,故溢收二五、二四五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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