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95年執聲字第22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8月31日以9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偵查案號:
91年度偵字第72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元折算1日,並諭知緩刑2年,於93年10月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自93年10月11日起至94年8月23日某時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4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4年12月3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