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1號聲請人 蔡昉 均上列聲請人蔡昉均因與相對人 陳晋誌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昉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晋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