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刑益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