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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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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