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6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45號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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