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李瑞發 被告 許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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