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21號聲請人 林文寶 相對人 林書佑
林書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未記載訴之聲明,亦無從依聲請狀內容得知聲請人所欲請求之標的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聲請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