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 黃添枝 被上訴人 徐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