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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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37號抗告人 林坤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雅文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