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 劉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107年5月27日、10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幣別:新臺幣)107年度除字第10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1│劉淑琴│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5,000元│107年2月15日│0000000│├──┤│台北分行├────┼──────┼────┤│2│││35,000元│107年3月15日│0000000│└──┴───┴─────────┴────┴──────┴────┘